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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7月1日晚,在深圳世界之窗,保安宋某猥褻女網友劉小姐,23歲的四川瀘州人小塗和同學路過時,見狀救下劉小姐,並打傷該保安,小塗因此被刑拘。昨日,深圳南山區人民檢察院宣佈,對小塗涉嫌故意傷害一案,作出不批捕決定,小塗也於當日被釋放。面對媒體的採訪,小塗說:“我感覺還是一頭霧水,不知道是怎麼回事,為什麼一下子把我抓了,然後又把我放了?”(7月17日《華商報》)
  此案曲折離奇,忽而山重水復,忽而柳暗花明,別說當局者小塗“一頭霧水”,恐怕就連作為旁觀者的眾多網友也是“一頭霧水”。雖說最終救人的大學生獲釋並被警方認定為見義勇為,看似塵埃落定,但還是留下了一地的疑問,期待相關方面解惑。
  一者,警方“建議和解”有沒有?小塗聲稱,事發當天,在被帶往派出所之後,警方曾建議和解,保安張口要5萬元,小塗拒絕後第二天以涉嫌故意傷害被刑拘。如果小塗所說屬實,我們有必要追問:既然在當時的警方看來,小塗涉嫌故意傷害,“建議和解”是否妥當?假如小塗接受賠償,是否還會被刑拘?警方後來聲稱,在小塗被關進看守所的十幾天里,警方一直在調查,但又為什麼在沒有調查結果之前就“建議和解”,這是否自相矛盾?
  二者,抓人和放人的理由到底是什麼?忽而依法抓人,忽而依法放人,到底是法律本身模糊不清,還是警方對法律的認識模糊不清?如果對此不能給出個明確說法,只能讓人懷疑,警方的最後放人是否是因為媒體和輿論的壓力?如果對自己依法辦案充滿自信,何須顧慮媒體和輿論?如果僅僅因為媒體和輿論的壓力就讓執法人員搖擺不定,法律的神聖性和威嚴性何在?
  三者,見義勇為的行為“過度”到底如何判定?警方在釋放小塗後,提出幫助其申請“見義勇為獎勵”,並誇贊小塗“確實是一個好青年”,但令人哭笑不得的是,這樣的“好青年”卻被警方刑拘了14天之久。其實,自始至終,警方都沒有否認小塗見義勇為的事實,刑拘小塗的理由是認為其“行為過度”。對此我們需要認真思考:對於見義勇為的“行為過度”究竟該如何認定?又應該由誰來認定?如果法律不能夠最大可能地保護見義勇為者,最大程度地減少其風險成本,那麼見義勇為如何被有效鼓勵,社會正氣又如何弘揚?
  “一頭霧水”的小塗表示,今後遇到類似情況,“可能會考慮先打電話報警”,毫無疑問,“好青年”見義勇為的積極性經有此事深受打擊,而這又該給同樣“一頭霧水”的眾多網友什麼樣的示範效應呢?聯繫不久前的“招遠”血案,我們不能不產生憂慮。
  文/趙勇鋒  (原標題:三問見義勇為大學生被“抓與放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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